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、深圳市財政局、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發(fā)布關于取消普通住房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,取消深圳市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。
一是取消本市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;
二是對個人銷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稅、個人購買住房涉及的契稅,按照《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(wěn)健康發(fā)展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》(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(xiāng)建設部公告2024年第16號)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;
三是對個人轉讓住房未提供完整、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,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,根據規(guī)定實行個人所得稅核定征稅,以轉讓收入的1%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。
11月18日晚間,北京市住房城鄉(xiāng)建設委、市財政局、北京市稅務局聯(lián)合印發(fā)《關于取消普通住房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宣布,北京市將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,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《通知》明確,北京市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。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后,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(含2年)的住房對外銷售的,免征增值稅。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,按照5%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。
《通知》明確,北京市適用與全國統(tǒng)一的個人購房契稅優(yōu)惠政策。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(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、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,下同),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,減按1%的稅率征收契稅;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,減按1.5%的稅率征收契稅。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,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,減按1%的稅率征收契稅;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,減按2%的稅率征收契稅。
《通知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。12月1日前,個人銷售、購買住房涉及的增值稅和契稅尚未申報繳納的,符合相關規(guī)定的可適用執(zhí)行。
當天,上海也發(fā)布《關于取消普通住房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》。其中提出,為貫徹落實國家工作部署,更好滿足居民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,經市政府同意,上海市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,有關個人住房交易稅收事項通知如下:
一是對個人轉讓住房未提供完整、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,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,根據規(guī)定實行個人所得稅核定征稅,以轉讓收入的1%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。
二是對個人銷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稅、個人購買住房涉及的契稅,按照《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(wěn)健康發(fā)展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》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該《通知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11月13日,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、住房城鄉(xiāng)建設部聯(lián)合發(fā)布《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(wěn)健康發(fā)展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》(以下簡稱《公告》),包括優(yōu)化住房交易契稅政策,明確與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相銜接的增值稅、土地增值稅優(yōu)惠政策。
《公告》規(guī)定,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(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、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,下同),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,減按1%的稅率征收契稅;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,減按1.5%的稅率征收契稅。
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,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,減按1%的稅率征收契稅;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,減按2%的稅率征收契稅。
此次政策調整后,在全國范圍內,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,只要面積不超過140平方米的,統(tǒng)一按1%的稅率繳納契稅。一線城市不再“區(qū)別對待”。
此次北京、上海政策是對三部門政策的具體落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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