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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5月31日晚間,*ST巴安(300262)公告,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收到中國證監(jiān)會《立案告知書》(編號:證監(jiān)立案字0032024025號)。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(guī)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等法律法規(guī),中國證監(jiān)會決定對公司立案。
需要注意的是,這已經是巴安水務(300262)第二次涉嫌違反《證券法》等法律、法規(guī)被查處。2022年12月27日上海證監(jiān)局已經向巴安水務下發(fā)了《行政處罰決定書》,在該次處罰決定書中認定,公司未及時披露且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擔保事項、未及時披露且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重大訴訟事項。上海證監(jiān)局決定:對公司責令改正,給予警告,并處以200萬元罰款;對張春霖給予警告,并處以300萬元罰款,其中作為實控人罰款200萬元,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,罰款100萬元;對巴安水務總經理王賢給予警告,并處以60萬元罰款;對時任董事會秘書陸天怡給予警告,并處以20萬元罰款。目前投資者已多批次向法院提交索賠材料,正等待下一步的安排。
牛彬律師認為,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(guī)定,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、監(jiān)管部門制定的規(guī)章和規(guī)范性文件關于信息披露的規(guī)定,構成虛假陳述的,受損投資者可以依法起訴索賠實際發(fā)生的損失,包括:投資差額損失、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。
*ST巴安(300262)索賠條件(巴安水務維權入口)
根據《民法典》、《證券法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,上海百悅律師事務所牛彬律師提醒股民,凡符合以下條件:
1、在2020年8月1日到2021年11月29日之間買入巴安水務(300262)股票,且在2021年11月29日以后賣出或持續(xù)持有巴安水務(300262)股票的受損投資者,可繼續(xù)報名參與索賠為自己挽回損失。
2、在2024年6月1日之前買入巴安水務股票,并且在2024年6月1日后賣出或繼續(xù)持有股票的投資者,目前已可發(fā)起索賠。
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,請盡快聯(lián)系上海百悅律師事務所牛彬律師團隊,并提供下述文件:身份證復印件、加蓋證券公司營業(yè)部印章的證券賬戶查詢確認單和股票交易對賬單原件(首次買入該股票至今)、詳細聯(lián)系方式。電話(微信同號)13681838246
牛彬律師聲明(牛彬律師專欄)
上述預登記條件僅供參考,不涉及任何投資決策和證券買賣建議。索賠條件將根據證監(jiān)會調查結論進一步調整,最終以法院認定為準。
?。ū疚挠缮虾0賽偮蓭熓聞账1蚵蓭煿└?,不代表新浪財經立場。牛彬律師,已執(zhí)業(yè)23年。擅長代理證券訴訟、金融維權案件、投融資審查及糾紛案件,有多年投資者維權訴訟經驗。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數(shù)百件投資者維權案件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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